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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市轨道交通1、2号线运营期2024年度蓄电池采购项目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日期: 2024-10-18
项目名称 | **市轨道交通1、2号线运营期2024年度蓄电池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
交易分类 | 货物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市本级 |
**市轨道交通1、2号线运营期2024年度蓄电池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4年10月16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招标文件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一章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处于有效期内;”****点击查看公司,提供具****点击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参与投标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可以参与本次项目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处于有效期内”规定,不具****点击查看公司不符合本次项目资格要求。
问题2:1.招标文件第三章1.2.2权值构成(总权值 1)中,技术部分权值0.10,商务部分权值0.30,投标报价权值0.60,但招标文件第31-35页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审占30分,商务评审占10分,报价评审占60分,分数占比与权值构成不一致,故请问招标文件第三章1.2.2的权值构成(总权值1)是否设置有误
答:权值构成(总权值 1)中,技术部分权值0.30,商务部分权值0.10,投标报价权值0.60,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问题3:招标文件第二章10.1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中3.3.2 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合同采购方(买方)出具的使用证明以及答疑文件(如有)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使用证明的顺序认定。证明必须加盖“合同采购方(或买方)行政公章(公章名称与合同采购方(或买方)名称一致)"。请问其中“合同采购方(买方)出具的使用证明”是否可以具体说明是什么类型的证明文件。
答:《使用证明》格式由投标人自拟,内容中须至少能体现投标人所投业绩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信息并加盖合同采购方(或买方)行政公章(公章名称与合同采购方(或买方)名称一致),否则《使用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