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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08月17日 17: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7条“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天之内,且在本合同签署前,应按相关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发包人提交由发包人认可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第三方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如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合同价款,并没收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9月01日 09:0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点击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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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及电话:****点击查看建设局, 025-****点击查看2011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