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项目地点:**市-市辖区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各投标人:
本项目“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4.2 履约担保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当次履约工程确认函约定当次履约工程总价款20%的银行履约保函”,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17.2条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本工****点击查看银行履约保函”;
第17.3.2.1进度款的支付中“(1)每月3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工程费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修改为:“(1)每月3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工程费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承包人所收到的各类款项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含设备费、**费和其他费)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