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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G329西大路杨王至**界段改建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项目
原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G329西大路杨王至**界段改建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一、澄清部分:
1.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单位不可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
2.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其他主要人员业绩现调整为:
| 其他主要人员业绩 | 10 分 |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中,具有公路工程检测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检测工程师。每个业绩得5分,满分10分。多人在同一项目中,按单个项目计算。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点击查看委员会不予认可。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工程师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当能够体现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姓名,对在该业绩中任职岗位不做要求。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工程师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点击查看委员会不予认可。 |
二、投标人疑问部分:
本项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其他主要人员业绩”中注明“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中,具有公路工程检测业绩(对在该业绩中任职岗位不做要求)”,后续又要求“(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检测工程师”,请问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业绩是否对任职岗位有要求
回复:见本补疑澄清部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地 址:**市**区梅山路77号
联 系 人:吴工
电 话:0511-****点击查看9459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3831;****点击查看3147
2026年9月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