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统一答复你们,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
无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6项)
1、补充提供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54万元;其中**至**市****点击查看车辆段食堂分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96万元;**至**市****点击查看车辆段食堂分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58 万元。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中“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3.2款修改为: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和双方确认的预付款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批准卖方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 %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在批准卖方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该批次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70%:
(1)支付申请书;
(2)双方确认的该批次合同设备当期实付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批次合同设备的收货凭证。
3.2.3 验收款
合同设备验收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在批准卖方的验收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验收款,验收款支付至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的95%:
(1)支付申请书;
(2)双方确认的当期实付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4)结算资料签收回执单。
3.2.4 结清款
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合同结算完成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及双方确认的当期实付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批准卖方的结清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结清余款。
如果依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以合同结清款保函为由,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
3.2.5本合同相关价款按所涉及的线路分别进行支付和结算。**至**市域(郊)铁路工程由**市十号线****点击查看公司支付和结算;**至**市域(郊)铁路工程由**十二号线****点击查看公司支付和结算。
3、现重新上传本项目“货物技术要求及数量表”、“投标货物清单”及“投标报价表”,以此件为准。原“货物技术要求及数量表”、“投标货物清单”及“投标报价表”作废。请投标人在**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点击查看.org/home)自行下载。
4、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9月30日23时59分。
5、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修改为2025年10月11日09时30分。
6、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10月9日15时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