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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228线**下白石白招至渔江段公路工程(监理)
补遗书第1号
各投标人:
现对“国道G228线**下白石白招至渔江段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点击查看)澄清、补充、修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8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请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无法体现试验室主任证书信息,建议对试验室主任的要求修改为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其中试验室主任的相关信息应与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二、补充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共;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以及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归档止(建设工期**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更改为“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共24(包含施工准备期)个月;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以及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归档止(建设工期**监理费用予以调整,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3.10 款更改为“若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监理服务费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监理费计费基数暂按74718万元计算,下浮幅度为35%,监理费暂按770.8818万元(最高限价以财审价为基数进行调整)。”更改为:“监理费计费基数暂按58332.4239万元计算,下浮幅度为35%,监理费暂按629.0616万元。”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4款更改为:“最高投标限价: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适用于费用招标项目):上限为人民币 ****点击查看616 元,(其中暂列金额 / 元)。”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中“投标人须按所投标段数提交投标保证金,每投1个标段应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5万元”,更改为:“投标人须按所投标段数提交投标保证金,每投1个标段应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2万元”(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有不一致的同步修改)。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9.3.2中“监理费计费基数暂按74718万元计算,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下浮幅度为35%。监理费=****点击查看818元。(本项目最终监****点击查看财政局审定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总价作为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依据中标下浮率计算得出后再审定的监理服务费为准。) ”更改为:“监理服务费计费基数暂按58332.4239万元计算,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下浮幅度为35%,监理费暂按629.0616万元。本项目最终监****点击查看财政局审定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总价作为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依据以上计算方式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监理服务费。”
7、本招标项目平台系统的质疑截止时间有误,更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 2025 年 8 月 26 日 17 时 00 分。
8、原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09月17日09时00分00秒,统一更改为:2025年10月22日09时00分00秒。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遗书第1号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