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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转让、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畜禽屠宰加工中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线索。
(六)销售、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及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七)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或掺入)牛羊肉及其制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槽头肉”生产加工肉制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八)生产销售“山寨”“仿名牌”“傍名牌”等侵权食品、虚标生产日期食品和销售“三无”、过期、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通过网络或线下门店,明示或暗示销售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违规宣称销售食品具有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以及其他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其他涉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线索征集要求
(一)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时间、地点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提供举报线索者,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线索征集方式
(一)电话举报
****点击查看监管局0395-12315
****点击查看**局 0395-110
****点击查看0395-****点击查看749
(二)信件举报
****点击查看监管局(地址:**市**区嵩山路650号)
****点击查看**局(地址:**市**区黄河路999号)
****点击查看(地址:**市**区黄河路870号)
****点击查看管理局
****点击查看**局
****点击查看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