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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
(一)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的序号六原内容为:
支付方式:本项目设计、制作(若有)完毕后,供应商应当提请采购人验收。经过采购人验收后,供应商开具6%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若供应商未开具有效的等额正式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现修改为:
支付方式:本项目设计、制作(若有)完毕后,供应商应当提请采购人验收。经过采购人验收后,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若供应商未开具有效的等额正式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若开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结算时价格随之调整。(后续开票根据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价格随之调整)。
(二)除上述内容修改外,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补遗书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遗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书为准。供应商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