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5-01-07 09:00
90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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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 |
致各投标人: 1、中标人应在收到订单后一周内完成不少于20万台供货,并保证在招标人下订单后一个月内完成每批次的全部供货,若因未按约定时间供应导致供货不均衡,责任供货商承担,未按约定供货的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对其订单数量上的调减。 2、因设备到货检测、供货时间等优先原则产生的供货顺序不同可能导致供货不均衡,供货商应无条件服从。 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为:“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且在有效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