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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点击查看小学)项目红线外临时道路工程
|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试) |
| 发布时间:None |
| 发布单位:****点击查看 |
| 公告 | |||||||||||||||||||||||||||||||||||||
| 公告标题:**市**区(****点击查看小学)项目红线外临时道路工程发布公告 | |||||||||||||||||||||||||||||||||||||
| 公告内容: | |||||||||||||||||||||||||||||||||||||
| **市**区(****点击查看小学)项目红线外临时道路工程(项目名称)红线外临时道路工程(包件名称) 房建业务(专业类别名称)分包 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点击查看(试) 本采购项目 中交二****点击查看公司**区**西站南片区(京津冀同城商务区一期)城市****点击查看小学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分包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 红线外临时道路工程 (专业类别名称)分包进行公开询比。 1. 采购项目简介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市**区,****点击查看东路、西于庄后大街、西**街;南至南运**路;西至勤俭道、**北路、西站西大桥;北至洪**路。 建设规模:规模15207.02平方米,共 2 个建筑单体和 1 个构筑物,最大单体建筑面积 14970.95 平方米,最大高度 19.70 米,最高层数 4 层,最大单跨跨度 10.96 米,有地下工程,地下工程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最大基坑深度 2.60 米,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设内容包含一栋主楼,一栋大门及一处非机动车车棚。主楼功能为教学、行政办公、游泳馆、风雨操场及报告厅,大门为门卫功能,非机动车车棚为开放式车棚。 其他: / 。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中交二****点击查看公司**区**西站南片区(京津冀同城商务区一期)城市****点击查看小学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红线外临时道路工程。 2.2 包件划分: 1个包件 。 工作内容: 红线外临时道路修筑、路面硬化、排水、防护及完工后拆除、场地恢复。(详见清单) 2.3 计划工期: 30 (计划开工日期_2026年09 月30 日 ,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2.4 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100%,质量评分90分以上、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杜绝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问题、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 2.5 安全目标: 投标人在施工中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投标人在施工中不发生人员重伤事故、投标人在施工中不发生人员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 。 2.6 其他: 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杜绝发生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环保数据、信息严重不实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保问题。 3. 分包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要求分包商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采购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设施或机具、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分包商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分包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点击查看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点击查看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点击查看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点击查看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4 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 联合体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应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3款规定的情形。此外,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 。 联合体的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 。 联合体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包件询比采购,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3.5 各分包商均可就本采购项目上述包件中的 1 (具体数量)个包件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每个分包商允许中 1 个包件。如果同一分包商在多个包件中均排序第一,___/___(推荐候选成交分包商或选择成交分包商的方法)。 3.6 其他要求: / 。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分包商(若为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同)(网址: https://jrw.****点击查看.cn/ )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6 年 08 月 27 日 09 时至 2026 年 09 月 07 日 09 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拒收其响应文件。 5.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开启 5.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9月07日 09时 00 分,分包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响应文件。 5.2分包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采购人将拒收。 6. 采购相关事宜 采购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询比采购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7. 评审办法 本包件评审办法采用 经评审最低价法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采购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中交二****点击查看公司**区**西站南片区(京津冀同城商务区一期)城市****点击查看小学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 **市**区西沽街道同义庄大街 联 系 人: 周工 电 话: 187****点击查看8075 电子邮件: ****点击查看@qq.com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证明材料应提供上述证件扫描件,扫描件内容清晰、完整。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财务证明资料应附(https://pccz.****点击查看.cn/pcajxxw/index/xxwsy/)**企业破产重整企业信息网的查询截图。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 业绩证明材料为分包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应至少包含封皮、分包内容、分包清单、分包合同额、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见),业绩认**期以分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信誉证明材料应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证明材料应为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中项目经历相关内容。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具最低要求)
注: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设备、设备出厂年限在五年以内、满足安全文明施工。 备注:“在所参加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是指分包商拟参加某包件采购活动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采购文件。分包商的下载活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分包商是否下载该包件采购文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要求,请**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中标供应商平台服务费缴纳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流程,保障双方**更加顺畅高效,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对参与我司采购活动并成功中标的供应商、分包商分档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订单将通过“中交招采网”(网址:https://zjzcw.****点击查看.cn)发送,发送后10天内需完成费用缴纳。缴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点击查看765885中标服务费请按7咨询。 1.1收费标准 按照包件分档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 (1)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元; (2)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500元; (3)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0元; (4)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每次收取3000元; (5)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次收取5000元。 1.2支付流程 (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 (2)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3)在线支付:****点击查看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要求,请**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局、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商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商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环保问题,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点击查看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局或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局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局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局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点击查看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点击查看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点击查看集团及局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纪委办 联系电话:029-****点击查看1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