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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G3**长江公铁大桥项目桥梁荷载试验及交工检测”(招标编号:****点击查看)作出如下澄清回复:
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第2.2.4企业实力第2条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点击查看实验室的得3分。提供有效的证书或证明文件。”本项目为桥梁荷载试验及交工检测项目,该项技术在检测行业内较为成熟,是否为国家重点试验室对本项目的检测工作实施基本无影响,本项目设置国家重点试验室,有设置限制性条件的嫌疑,违背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背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国家重点试验室为特定行业名称,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定行业名称违背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交通运输部认****点击查看研发中心等类似机构名称,与国家重点试验室设置的意义基本一致,只是批准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同,****点击查看运输部认****点击查看研发中心等类似名称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点击查看运输部认****点击查看研发中心等类似名称不予认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点击查看研发中心****点击查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中心”和“****点击查看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科研成果等要求有较大差别。目前,****点击查看实验室数量较多,且类别较多,国家重点试验室不能定义为特定行业名称,故本项目设置国家重点试验室,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补充公告)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以补充公告附件答疑澄清文件为准制作投标文件。
3、本次澄清回复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单位:****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