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转让涉及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产权登记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未明确纳税主体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充分了解并自行测算可能承担的税费金额。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勘、查阅权属证明、了解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并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次转让交易活动一旦参与报名,视作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公告信息等无异议,愿意自行承担因标的资产瑕疵或现状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及后果。 4.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点击查看中心对标的物的品质、使用功能、适用性、技术指标等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点击查看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5.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评估报告瑞盈京都(津)房估(2026)第S0825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