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磋商文件中第七章评分方法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条 履约能力 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来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加2分,此项最多得5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现更正为: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条 履约能力 (2020年1月1日至今)以来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加2分,此项最多得5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开标时间不变,其他内容不变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