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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各位潜在投标人:
G353**区太**江边村K3322+000~K3322+600段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名称)做以下修改: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主要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得7分,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加3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本项满分13分。”修改为:“主要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得7分,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加3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点击查看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修改为“(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点击查看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或满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入川从业登记通知》要求。”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代理机构:****点击查看2025年1月26日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质疑1: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主要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得7分,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加3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本项满分13分。”此条加分设置“造价工程师”不合理。****点击查看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师”包括在内。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师和一级造价师都是同等具备造价专业资格和能力的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两者均具有同等专业能力和专业性,而且“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师”的造价经验更丰富,“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师”的历史比“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更悠久。此项目属于交通类项目,应包含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师”作为加分条件才合理。“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师”同样满足且更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此条设置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请删除或修改。
质疑回复如下: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主要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得7分,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加3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本项满分13分。”修改为:“主要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得7分,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加3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3分” 质疑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点击查看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此条中仅要求提供****点击查看建设厅入川证明不合理。****点击查看建设厅要求必须有住建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省外企业才能办理入川备案登记,此项目为交通类项目,理应以交通行政部门颁发的入川证明为准,****点击查看建设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已作废了。仅要求****点击查看建设厅入川证明极为不合理,入川要求应同时包括**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入川从业登记通知》。该条违反了《**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9〕32号“第二章招标 第十八条…(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请删除或修改。
质疑回复如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点击查看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修改为“(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点击查看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或满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入川从业登记通知》要求。”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