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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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现对2025年7月20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交通”APP等方式缴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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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