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如下:
1、原公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4、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结算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现更正为“4、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结算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其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