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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点击查看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514号)批准,****点击查看门市第二农场国有土地1.6141公顷,作为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段)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 用途 | 使用面积 (公顷) | 使用单位 | 被使用单位 |
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段) 工程项目 | 交通运输用地 | 1.6141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农场 |
二、土地使用范围以《****点击查看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514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部、农****点击查看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使用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使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查看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514号)
**市****点击查看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