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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市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及配套管网改造设计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7-22
**市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及配套管网改造设计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投标人提问回复及补充答疑如下:
1、问题1:勘察设计单位无法完成箱涵清淤工作。
箱涵清淤(含封堵、降排水、通风、清淤、淤泥外运等)属高危施工范畴,涉及有限空间作业,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实施,实施过程需配备专业施工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为保证安全,该项工作是否可放至施工阶段
答:本项目管涵检测成果是项目设计的重要依据,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箱涵清淤只含为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箱涵及上下游排水管网排查和检测而做的必要清淤工作。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已明确允许分包的内容和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问题2:管网清淤排查范围不明确。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排查检测范围,及排查检测工作量。请问,是否可以明确市政管网及小区排查检测工作量
答:管网清淤排查范围和检测工作量见与招标文件同步挂网的可研报告。
3、问题3:招标文件P112“在过程中造成检查井盖座、绿化、道路、广场铺装、小品、围墙等发生破坏的,必须无条件原状恢复”。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确保检测现场满足无障碍作业条件(井盖可开启、无大型障碍物)。若确需拆除设施,由发包人协调权属单位处理并承担费用。该句是否可更改为“因检测操作失误造成的设施损坏由投标方恢复”
答:中标单位在开展管网排查、检测作业时应做好现状设施保护工作,因管网排查检测工作造成的设施损坏由中标单位负责原样恢复。
4、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3.1.7条第(1)款原内容“(1)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承担,并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1(2)条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1(1)条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2条的工程勘察资质;”,现重新表述为“(1)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承担;承担本项目市政工程设计任务的,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1(2)条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1(1)条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2条的工程勘察资质;”。
5、招标文件第63页评审因素“业绩匹配度”中第四个评审因素名称“项目负责人业绩2匹配度”,现澄清更正为“项目负责人业绩1匹配度”。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市**山街道健康东路
联系人:杨工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1145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市**山路7号
联系人: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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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