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本级中心】银泉大道(永安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银泉大道(永安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第二次)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HBNX-202607SZ-015001002)

【咸宁市本级中心】银泉大道(永安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银泉大道(永安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第二次)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HBNX-202607SZ-015001002)

发布于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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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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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8 20:22

银泉大道(**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招标编号:****点击查看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第1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银泉大道(**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招标编号:****点击查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答疑。本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澄清答疑与原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答疑为准。


一、关于招标标段名称和招标编号名称的澄清

本项目招标标段名称统一为“银泉大道(**大道—岔路口段)道路交通改造工程(第二次)”、招标编号为“****点击查看”。

二、关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澄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计划竣工日期由2026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7年3月30日。

三、关于专用合同部分条款调整的澄清

(一)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3.1 变更估价原则中的变更权的调整。

调整前:“①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利,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修改或发出指令调整,不论增减多少,涉及费用多大,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该充分考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正确合理报价。②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书后,报发包人核定,报价内容应根据计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③由于承包人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导致已施工的工程返工费用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指令导致的已施工工程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执行:预算评审报告书(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评审报告书(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中项目的审定单价;预算评审报告书(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预算评审报告书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监理人及跟踪审计单位(如果有)确认后调整 。”

调整后:“①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有权下达设计、施工变更指令,费用无论增减,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如遇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皆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②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书后,报发包人审定,报价内容应根据计价原则,详细列明变更内容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等。③由承包人提请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导致工程返工费用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按照14.1.3.4(3)承担相应责任。由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导致工程出现的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执行:预算评审报告书中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预算评审报告书中项目的审定单价;预算评审报告书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预算评审报告书工程量清单中如无类似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监理人及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确认后列入施工成本 。”

(二)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3.1 变更估价原则中的变更范围的调整。

调整前:“①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功能、标准(调高、调低),承包人对于批复的初步设计的任何突破、标准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才实施,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方原因如设计错误、遗漏、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增加后不得超合同总价、总工期;未按招标范围(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遵循实做实收的原则。”

调整后:“①承包人(EPC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功能、标准(调高、调低),承包人对于批复的初步设计的任何突破、标准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产生的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发包人发出的招标范围之外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变更, 涉及的费用按照不突破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以及审核后的清单预算为界面,根据合同约定口径进行费用调整。”

(三)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3.1 变更估价原则中的变更价款约定方法的调整。

调整前:“①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照施工图预算财评(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口径进行计算,下浮率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费用下浮率,材料、人工、机械价格以施工图预算财评价(或预算审核单价)为基期价;材料价格无财评价(或预算审核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②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书面审核签证,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档次(如有)、规格范围内或同不低于投标档次中选择,单价若突破预算财政评审中的主材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调整后:“①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照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口径进行计算,下浮率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费用下浮率,材料、人工、机械价格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价为基期价;材料价格无预算评审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凡未按要求进行询价的,结算时将不予认可。②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书面审核确认,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档次(如有)、规格范围内或不低于投标档次中选择,单价若突破预算评审中的主材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四)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3.1 变更估价原则中的地质条件、人工、材料风险的约定及调整的调整。

调整前:“③材料价格的调整: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与基期相比,涨跌调整幅度为:与期基相比±5%(含±5%)以内风险不调整,±5%以外的超过部分进行调整;(若基期价与施工图预算财评书(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中的价格不一致时,则以财评价(或预算审核价)为准);材料调整的主要品种为:商砼、钢材、预拌砂浆、水泥、砂、石、管材、电缆。④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变更由发包人承担。⑤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调整,工期相应顺延。⑥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调整后:“③材料价格的调整: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与基期相比,涨跌调整幅度为:与基期相比±5%(含±5%)以内风险不调整,±5%以外的超过部分进行调整;(若基期价与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中的价格不一致时,则以预算评审价(或预算审核价)为准);材料调整的主要品种为:商砼、钢材、预拌砂浆、水泥、砂、石、管材、电缆。④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变更由发包人承担。⑤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调整,工期相应顺延。⑥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标准规范引用有误或者有漏的,没有在招标答疑中提出,均视为在报价中已经考虑,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五)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2.1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的调整。

调整前:“工程量据实结算。”

调整后:“/ 。”

(六)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3.1 本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评审(或第三方机构预算审核)按以下约定确定的调整。

调整前:“由发包人委****点击查看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对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进行财评(或第三方审核机构),经财政(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价格为施工图预算财评价(或预算审核价);承包人应全程全力配合财评对帐并对预算财评价(或预算审核价)进行确认,预算财评价(或预算审核价)作为工程结算及进度支付的重要依据。”

调整后:“由发包人委****点击查看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对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经财政(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价格为施工图预算评审价;承包人应全程全力配合财评对帐并对预算评审价进行确认,预算评审单价作为工程结算及进度支付的重要依据。”

(七)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3.4 竣工结算其他约定的调整。

新增:“(3)承包人需对项目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书面确认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任何因承包方原因(设计错误、遗漏、方案考虑不周等因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并造成造价增加的,对变更增加的造价部分在工程结算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10%-30%比例扣减工程款,但不得超本合同价和工期。(4)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管理,确保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预算审核后发现存在少算、漏算等问题而造成增加的造价部分在工程结算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10%-30%予以扣减,但不得超过本合同价和工期。(5)未施工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八)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的调整。

调整前:“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调整后:“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3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九)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5.2.1 竣工结算的计算原则的调整。

调整前:“工程结算计量的依据:(1)财评报告书(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现场联系单、签证单、竣工图等。(2)工程竣工结算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预算财评综合单价(或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价)*(1-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变更(调整)价款*(1-工程费下浮率)+中标设计费。 ”

调整后:“工程结算计算的依据:(1)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书(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现场联系单、签证单、竣工图等。工程竣工结算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预算评审综合单价(或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价)*(1-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变更(调整)价款*(1-工程费下浮率)+中标设计费。”

(十)第15条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的调整。

调整前:“(1)由于设计承包人单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扣除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本合同全部款项支付同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调整后:“(1)由于设计承包人单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扣除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10000 元 / 天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本合同全部款项支付同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十一)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调整

调整前:“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24 个月。”

调整后:“具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12个月。”

除上述澄清、补充及修改内容外,招标文件及已发布的其他澄清答疑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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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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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路桥类项目共招标过 5 次; 共合作路桥供应商 1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湖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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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道路工程, 中标 42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湖北, 中标 42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3 次, 中标金额 210149.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0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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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暂未找到相关数据,中标机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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