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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亭洪路48-1****点击查看广场A2号楼十七层1708号办公室
联系人:覃议锋 电话:156****点击查看6302 邮箱:/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时间10时40****点击查看公司以中国邮政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G219国道暨**边海国家风景道标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质疑函原件,该项质疑事项涉及评审环节工作,我公司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11月19日重新组织****点击查看小组开展质疑答复意见工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发布答复函公告。现补充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的处理意见:****点击查看小组的复核,首先,贵公司首次提供的澄清材料中,并未包含近期类似成功案例的相关资料;虽然在第二次提交的澄清材料中提供了近期类似成功案例,但未依照要求提供相关案例的成本分析材料。所附的附件6《****点击查看医院**院区门诊住院综合楼安装发光字标识项目成本分析表》缺少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或公告截图等证明文件。此外,两次提交的澄清材料中“本项目详细成本分析材料”为同一份文件,内容缺乏足够的详细性和具体性,未能有效证实其报价的合理性,因此这部分质疑不成立。其次,采购文件P20“****点击查看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预算价的80%,且可能影响货物及服务质量或无法保证诚信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例如近期类似成功项目的成本清单、可行可靠的利润分析表等材料),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则视为该供应商的报价可能影响货物及服务质量或无法保证诚信履约,其竞标将被视为无效。”的规定不够严谨,在评审过程中,易引发争议,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补充答复。
****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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